东至县“四项政策”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解困
一是提高经济扶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围,实行城乡统一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自2014 年起,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70 元、150 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40 元、270 元。
二是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程序优先安排纳入全县城乡低保救助范围,并根据享受的类别发放低保金。符合条件的年满60 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应按政策规定分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救助。
三是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予以安排,并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按照新建、修缮两种改造类型的最高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四是推动落实养老保障。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 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对年满 60 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可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鼓励和提倡居家养老,选择居家养老的,每人每月发放100 元养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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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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