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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调整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一是调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自2015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比例由8%调整为7%,个人缴费比例2%不变。

  二是调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自2015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企业的缴费费率由0.8%调整为1.0%,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仍为0.4%。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1%或0.4%费率。

  三是调低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自2015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人缴费比例由10%下调为9%,不建立医保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比例由6.5%下调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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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