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印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筹集拨付及资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椒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筹集、申报和拨付管理,加强投资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全椒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筹集拨付及资产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投资支出,禁止发生概算外支出,不得将与项目无关的费用纳入项目支出。建设资金原则上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办法》要求:所有项目的前期准备、征迁、工程建设等工作必须明确责任主体单位,各责任主体单位分别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规模、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等合理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各责任主体单位根据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进度和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向县财政局申报所需资金。县财政局按各责任主体单位申报和资金筹措情况确定月度资金计划。
《办法》确定: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项目,一般支付比例不超过合同价的20%;特殊工程或工期在三个月内的项目,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合同价的30%。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或未按约定提供预付款保函的工程,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在建工程进度款支付严格按合同执行;新招标项目工程款支付实行比例控制,土建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绿化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一般设备货物采购支付比例不超过实际供货量的90%;咨询服务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实际完成量的70%。项目验收备案并审计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质量保证(保修)金,待质保期满、质量复查合格后结清全部工程价款。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帐户管理和资金管理,不得违规开设帐户,不得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对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坐收坐支”。
《办法》要求,县财政局依据年度建设投资计划、项目建设需求、还本付息情况,结合当年财力,统筹安排建设资金和偿债准备金。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依法承担损失赔偿,由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办法》还对建设形成的资产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项目竣工决算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竣工决算审批后30日内到县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安置后的剩余资产,及时移交县城基公司统一管理。并纳入到县财政局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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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