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新闻报道>全国财政新闻联播>安徽财政新闻联播

淮北市财政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按照公共财政建设要求,淮北市财政部门与市直有关单位密切协作,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供给新模式、新机制,实现由“养人”向“养事”转变,有效节约了成本支出,明显提高了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淮北市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在深入探索、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对基本公共服务、环境服务、社会服务等6个大类36项公共服务项目实施采购,推进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为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分享改革和发展成果提供了有力保证。 

  (一)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逐步扩大。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事项,由最初的环卫保洁、社会审计、园林市政社会化管养、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污泥干化和焚烧处置等6大类36项扩大到48项,逐步推广到更多的公共服务领域和事项,目前已涵盖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事务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以及劳务服务等方面。 

  (二)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参与。支持和鼓励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特别是在社会事业发展方面,通过制定有利于公平竞争、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有效调动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事业的积极性,如在社区卫生,已形成了多元化的投入格局。 

  (三)项目购买方式形式多样。不断创新购买方式,通过政府采购或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供给主体,签订购买合同,同时建立退出和评价机制,以保障服务提供的效率和水平。 

  (四)项目资金管理日趋规范。严格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办法,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坚持没有预算不安排采购,先编预算后支出,执行政府采购、集中支付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总体来看,近几年淮北市政府购买服务的取得较为明显效果。一是整合了社会资源,初步建立了政府购买服务的体系。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整合了各类人力资源和设备资源等,激活了社会资源。二是推动了公共服务市场化,初步形成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舞台和空间,促进了全市服务业发展。三是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一方面,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着力增强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另一方面,节约财政支出、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四是促进了民间组织发展,提高了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服务专业到位,服务内容增多,确保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存在问题
尽管我市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仍存在着社会组织发展滞后、制度建设不够完善、购买领域狭窄、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组织发展不平衡。政府购买服务为社会组织成长带来巨大机遇。但从目前状况来看,现有独立社会组织发展缓慢,自身实力弱小,规模偏小,能力偏弱,多数不具备条件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领域竞争乏力。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与承接能力不足,成为制约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因素。  

  (二)完善制度体系未形成。目前我市出台的相关文件主要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方式,及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准入条件等,普遍未建立完整的后续管理规范,如对购买服务效果的评估、购买行为发生纠纷后的责任所属及投诉途径等,没有完全起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组织发展的双重效果。 

  (三)采购标准管理不统一。目前市与县区之间、不同部门之间在购买公共服务时各行其是,有实行集中采购的,也有各家自行采购的,采购价格、对服务的要求也彼此不同。而且,一些理应由政府部门自身承担的职能,却以购买方式推向市场;一些政府主管部门向下属事业单位或关联企业购买服务,公开招标等竞争程序流于形式。 

  (四)采购规模范围不够大。政府购买服务还远未覆盖社区和民间组织自治、公共事业民营化、政府物业经营等许多方面,在品种和质量上还显得比较单一,在结构和购买方式上也不够平衡。 

三、建议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完善《淮北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暂行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含义、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与方式、政府购买服务供应方条件。
  (二)进一步优化流程。建立健全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服务机制,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申请、审批流程、资金指标调整流程,监督评价程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进一步规范程序。采购单位根据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报机构编制、发改等相关部门及市财政局审核,审核下达后分别抄送采购单位及采购办,采购单位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时必须严格按批复的采购计划执行,无申报计划的不允许采购。
  (四)进一步强化绩效。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对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以及承接主体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对不能严格履行合同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承接主体,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约定及时终止合同;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2014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