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再次调整居民医保政策
为贯彻落实新医改和省、市民生工程总体要求,结合马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在保证基金收支平衡和进一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前提下,日前,该市出台《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对居民医保现行政策进行再次调整。
一是调整部分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到240元的基础上,将部分居民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40元提高到50元,其他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增强基金的保障能力。
二是提高居民门诊统筹待遇水平。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将基金支付比例由现行40%提高到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200元提高到240元,提高了居民门诊统筹待遇水平。
三是提高17种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在维持现有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变的前提下,将17种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原1500元分别上调至1800元、2000元和2500元,切实减轻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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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