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近日,省民政厅、财政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从本月起,提高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至20%。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25元提高至255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不含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0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2990元、31950元、30900元,分别比2010年提高4300元、4170元、403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48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03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2870元和10320元。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01日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