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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三部门联合发文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图片)

  

  

  近日,安徽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发出通知,全面加强教育收费管理。

  一是规范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学校收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核定的收费标准。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服务性收费标准,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学校收取的代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做到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

  二是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级教育部门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求,设置固定的公示栏、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高校同时在校园网和招生简章中公布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

  三是加强教育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费,按照收费类别向学生开具相应的收费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向学生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大中专院校学生收费)”或者“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中小学学生收费)”。学校向学生收取代收费,按规定使用《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四是强化教育收费监督。学校对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变相继续收费。学校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一般预算虚增财政收入,不得将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混收混交。各地擅自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一律取消。各级教育部门加强对所属学校收费情况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加大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切实防止教育乱收费问题的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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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