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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出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亳州市出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农村公路管护的责任、资金安排、具体措施、考核奖惩等,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

  《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审核下达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支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道和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各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农村公路里程和养护难易程度配备一定数量的养护员,在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办法》明确,农村公路“村村通”日常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多种方式筹集,县、区和乡镇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村村通”日常养护资金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和使用,村民委员会和群众代表予以监督。

  《办法》要求,农村公路“村村通”的日常养护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可采取招标养护、承包养护、合同养护等多种形式。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对发生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市政府依据管护工作开展情况对县区予以奖惩。县、区政府将管护工作纳入对乡镇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护进行检查考核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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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