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近日,安徽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印发安徽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基本原则、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均作出明确规定。标准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层司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能,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是明确了基本原则。即以县为主、分级负责;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强化管理,提高绩效;适时调整,合理增长。
二是明确了保障范围。包括行政运行公用经费和基层司法业务费、普法宣传费、律师公证费、法律援助费等。其中,行政运行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交通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三是明确了保障标准。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将我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政法编制内的在职人员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划分为三档:一档标准为2.1万元;二档标准为1.7万元;三档标准为1.4万元。保障标准经费指财政预算拨款经费(含政府非税收入安排),此标准从2009年起实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比照上述标准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的适用保障标准。如现行实际保障标准已达到或高于所确定的标准,不得降低。
四是明确了具体要求。各地要落实保障标准,确保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履行职能的经费需要,原则上3年内达到本地区确定的标准;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要建立监督机制,认真做好保障标准的实施工作;要加大支持力度,不断提高保障水平;要切实加强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厅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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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