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统一纳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近日,安徽省教育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下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安徽省境内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科研院所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一是明确管理模式。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以省辖市为单位管理,实行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参保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保障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业务经办;各高校负责本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
二是实行分账管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与高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分块运作,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封闭运行,并对大学生医疗保险实行调剂金制度,由省级设立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三是确定筹资标准。学生个人缴费暂按每人每年35元标准缴纳。2008年,中央财政对参保大学生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补助。同时,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财政补助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实行分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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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