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围绕“五个统一”
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5年,安徽省财政开始支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2006年,选择在金寨县进行试点并取得了成效。2007年,借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验,按照属地管理、大病统筹、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围绕“五个统一”,即: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征管模式、统一待遇补偿、统一医疗服务,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省覆盖。
一、工作措施
(一)统一保障范围。凡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设区的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
(二)统一筹资政策。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行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补助的筹资模式。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给予补助。财政补助,实行分级负担机制,并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年人均补助30元,市级财政补助不低于30元,县级补助不低于10元。参保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按照不同人群不同缴费水平,实行分类缴费。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参保费用通过医疗救助解决。
(三)统一征管模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个人缴费,由地税部门按年度统一征收。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将代收的学生个人缴费,并向学生开具医保费专用票据;学校在规定时间将代收的学生医保费缴入地税部门开设的城镇居民医疗资金收入归集户。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按属地管理规定的入库级次缴入国库,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预算支出相关程序,按规定及时划拨到财政专户,国库依照相关会计管理规定办理核算。
(四)统一待遇补偿。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最大程度提高城镇参保居民的受益面和受益水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不建立个人账户,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的支付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设施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从全省来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实际补偿比例实行医院分级制。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五)统一医疗服务。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医疗服务范围;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明确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方便参保居民报销医疗费用,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和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奖惩机制,探索协议确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费用标准的办法。同时,通过优惠政策,引导居民在社区解决基本医疗,切实将社区卫生服务与医保政策和经办服务相结合。
二、主要成效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省普遍建立。截止到2007年底,安徽省17个市都已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前实现了省政府原定到2008年底全省所有地区都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标。
(二)调动了城镇居民参保积极性。全省参保城镇居民达467万人,参保率达到60%,共筹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54972万元。
(三)城镇居民普遍受益。全省累计补偿人次数 36077人,其中住院补偿人次25863人,特大病门诊补偿人次4524人,其他补偿人次5690人。同时,2008年安徽省所有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都纳入国家试点城市,享受中央财政人均4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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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