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市、县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
推进消防部队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安徽省市、县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工作,促进全省消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消防工作的需要,安徽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县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的通知》(财政法〔2008〕415号)。标准的出台进一步规范市、县消防部队业务费的管理,使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的保障有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保证。
《通知》指出,消防业务费保障的基本原则是:一是分级管理,全额保障。即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各级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应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并予保障,上级财政部门可视情予以帮助和支持;二是收支脱钩,规范管理。即市、县(区)消防部门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三是确保需要,突出重点。即对工作所必需基本支出,各级财政应予确保;对专用装备购置费、大型修缮以及执行重大临时性任务直接开支的费用等重点项目,应予以专项安排;四是适时调整,合理增长。即随着各地经济的发展,各地应适时调整保障标准,保持业务费的合理增长。
通知明确,消费业务费具体保障标准是:市级消防支队基本支出保障标准为:3-4万元/人·年;县(区)级消防大队(科)基本支出保障标准为:2-3万元/人·年,财政部门按上述标准,并依据消防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安排供给经费。另外,对一线消防执勤车辆,水罐消防车按2万元/辆·年、泡沫等特种消防车按3万元/辆·年的标准安排车辆运行消耗经费。消防车辆及装备器材购置、修缮费及执行重大临时性任务所需的项目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财力可能,实行专项安排,并列入年初预算或在执行中预算追加。保障标准从2008年起实行,力争两年内达到,确有困难的可在三年内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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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