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调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缴库方式
为提升工作效能,减少结算返还环节,便于市、县(区)及时安排使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发出通知,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各缴各库的缴库方式。
一、各级地税部门代征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市、县通过收入汇缴户按季按5:5比例就地缴入省国库和同级国库103类01款38项02目。省地税局直属局代征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全额缴入省国库103类01款38项02目。实行“网上申报”方式代征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通过该系统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缴入国库,由国库按5:5比例分别就地缴入省国库和同级国库103类01款38项02目。
二、省、市、县(区)国土部门分别按省与市县各50%的分成比例,将代征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各缴各库,列103类01款38项01目。
三、各级财政部门自征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仍全额各缴各库,列103类01款38项01目。
四、上线运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的地区,应通过该系统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缴入国库。
五、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业务费,由省、市、县(区)财政部门按实际缴入本级国库数和规定比例(5%)提取。地税、国土部门的代征业务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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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