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
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险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农业保险理赔管理的总体要求、组织实施、赔案处理、理赔标准、信息反馈、监督检查等内容。
一是明确理赔管理的总体要求。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准确及时的理赔工作方针,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款履行经济补偿责任,为投保农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
二是成立理赔工作的管理机构。各试点市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下设理赔管理办公室或专家组,负责辖区内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保险经办机构理赔部门负责具体理赔工作。
三是统一保险理赔的工作流程。一经发生赔案,保险经办机构应详细登记报案,理赔人员接到查勘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查明受损原因,拍摄受损现场,核定受损数量,确定损失率,将核定的受损情况与保户沟通,做好保户书面确认和登记工作,按户建立查勘记录表。对于重大理赔案件,应组成以保险经办机构为主、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乡镇配合的联合查勘小组,进行查勘定损。对于种植业保险赔案,应针对不同种植作物,设立不同的观察期,开展二次或多次定损。
四是统一保险经办机构的理赔标准。种植业保险实行比例赔付、分段计算,累计赔款不超过保险金额上限;理赔起点为30%,并实行15%的绝对免赔;损失率达到80%以上(含80%)的,按农作物生长期保险金额全额赔付。养殖业保险理赔标准为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奶牛每头最高不超过6000元。
五是明确理赔纠纷的处理办法。赔案发生后,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查勘定损,并将核定损失情况与保户沟通,由保户确认。发生赔偿争议时,投保农户和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平等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逐级向县、市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申请重新查勘,或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
六是强化对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各级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保险经办机构理赔业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理赔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应移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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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10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