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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14日

 2016年11月14日 来源: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总体部署和系统性安排。出台《预案》是落实预算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关键政策储备,对于落实好积极财政政策、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依法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预期、充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预案》指出,依法界定政策适用范围,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和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以及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预案》要求地方政府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预案》明确,实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坚持分级负责、及时应对、依法处置的原则,加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明确主管部门职责,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程度等情况,合理划分Ⅰ-Ⅳ级风险事件级别,相应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并加强风险事件应对保障措施,及时做好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预案》提出,区分不同债务类型实施分类处置措施。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必须置换成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等的,经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置换为地方政府债券,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对存量或有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涉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无效担保合同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涉及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地方政府视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预案》强调,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据预算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针对不同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银监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预案》要求,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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