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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权力再瘦身: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4日

  2014年4月24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年代,所有影响市场与政府关系的都是改革对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长期以来给社会增添了许多门槛,理所当然成为被清理的对象。

  4月22日,国务院下达了《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明确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逐步取消或作必要调整。通知强调“清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各部门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于本通知印发后一年内予以取消。”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全面清理非行政审批事项”。

  什么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很多人对此并没有清晰的概念,但其实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渗透到生活的很多领域。上至国家部委,下至县乡政府,凡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几乎都在行使着这一权力,譬如政府内部或政府间对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园林部门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税务部门的“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审批”、进入政府产业园区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在一项工程的申请流程中,“审批”、“许可”、“核准”不绝于耳。

  由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行政许可审批在相关领域的设定和实施不够规范、主观性强,处于行政权力的灰色地带,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繁琐的审批流程和办事程序,大大降低了办事效率。条条框框捆绑了企业和市场,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要作用的理念相违背,与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相违背。

  本届政府把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马前卒”和宏观调控的“当头炮”,李克强总理多次表示要继续推进简政放权,让市场发力,有效规范地发挥作用。在这种大背景下,名不正言不顺的非行政许可审批被清理,也成为如何更好地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一步。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政府收回“越权”的手,也是着力改善社会中各种“办事难”困境的发力点,将进一步刺激市场活力,改善民生,释放改革利好。

  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政府简政放权的缩影。简政放权是政府的自我革命,其实质是转变职能,为市场主体服务,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政府下决心放手那些不应该管的事情、改善应当管又没有管的情况,如此才能更好地有所为、有所不为。

 附:

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4〕1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布实施后,根据当时有效管理的需要,国务院于2004年决定保留部分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同时明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对这些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逐步取消或作必要调整。此后,国务院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陆续取消和调整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但一些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又先后设定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既有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事项,还有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事项。这些审批事项,设定和实施不够规范,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国务院决定对各部门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和工作目标

  此次清理对象是已向社会公开的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所列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审批对象的不同,这些事项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和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审批事项。

  清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各部门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于本通知印发后一年内予以取消。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的规定,依法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的程序。今后,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三、取消和调整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各部门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地方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的,或者直接面向市、县、乡政府的,或者由地方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于本通知印发后一年内予以取消或下放。

  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保留的,实施部门要在一年内送交国务院审改办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统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同时,实施部门要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对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加强规范管理。要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审批效率。

  四、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具体清理工作方案要于2014年5月底前送交国务院审改办审核后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开展本级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国务院审改办负责指导和督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并依据清理结果,及时对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进行更新。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