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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7月20日起我国对东盟6个国家
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

发布日期:2005年07月19日

2005年7月19日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7月20日起对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泰国等6个国家(简称六国)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含现行对六国实施的“早期收获”商品协定税率)。
    对六国实施协定税率后,共有3408种商品的协定税率低于相应的最惠国税率(包括37种从量税及复合税商品),其余商品的协定税率与相应的2005年最惠国税率持平。2005年7月20日后我国对六国平均关税税率为8.1%,与最惠国平均税率水平9.9%相比低1.8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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