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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15日 来源:中国财经报

  日前,财政部部长刘昆签署财政部令,公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中国成立以来,财政票据主要是纸质票据。随着财政电子票据改革不断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逐渐凸显,现行《办法》中的部分规定也逐渐难以适应改革和现实工作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适应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全面实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要求,需要对《办法》进行修改。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修改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处理好财政票据管理与“放管服”改革的衔接,取消不必要的和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的证明材料的提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二是处理好改革和立法的关系,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践较为充分,且基本形成共识的内容上升为规章;三是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修改工作中保留了纸质票据的相关规定,并进行了必要的优化调整。

  遵循上述原则,《决定》对《办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内容,明确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对管理流程进行规范。如各有关单位(如医保部门、商业保险单位)可以将财政电子票据作为报销入账和电子归档的合法凭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财政电子票据,并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二是根据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践,取消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定额票据。

  三是明确财政票据的统一管理,确定财政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

  四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删除了证明事项、防伪专用品和收取票据工本费等内容,增加了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领用单位办理领用证、领用票据提供便利的内容。如不再要求首次申领财政票据的单位提交政府批复文件、资质许可文件等证明材料,申领人仅需“按要求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删除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有关内容;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有关要求,删除收取财政票据工本费有关内容,财政票据由原有的“领购”改为“领用”,等等

  五是根据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条款。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做好《决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以及相关政策衔接和《决定》的实施工作,抓好全国财政票据统一工作,继续深化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让社会公众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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