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公立医院试点取消药品加成
2012年6月18日 来源:中国财经报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提出改革补偿机制,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试点县级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两个渠道: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
意见提出,在全国选择300个左右县(市)作为改革试点。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体现医疗技术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政策范围,并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增加的政府投入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地方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
意见提出,发挥医疗保险补偿和控费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缩小医保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
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方面,意见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政府出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不含设备折旧的合理成本制订检查治疗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严禁医院贷款或集资购买大型医用设备。合理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护理、手术等项目价格,使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价格调整要与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在落实和完善政府投入政策方面,意见强调全面落实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的政府投入政策。县级政府对所办医院履行出资责任,禁止县级医院举债建设。对位于地广人稀和边远地区的县级医院,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政府给予必要的保障,医院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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