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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内外有别时代终结

中国财经报

 

  ■ 作为我国最后一个对外资优惠的税收政策,城建税内外资统一征收,标志着我国税收政策内外有别时代的终结。

  ■ 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

  ■ 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不仅是税制统一的需要,也是公平竞争的历史性回归。

 

  不久前,财政部官方网站上挂出一个看似平常的文件——《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明确指出,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然而,正是这一消息,把城市建设维护税这个在税收收入中占比很小的税种载入了共和国税收政策的史册。作为我国最后一个对外资优惠的税收政策,城建税内外资统一征收,标志着我国税收政策内外有别时代的终结。这也就意味着,所有内外资企业在税收方面将享受同等国民待遇,在同一平台上公平竞争。

  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开征20多年来,一直只对我国公民和内资企业征收,不仅税收负担不公平,也不符合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谁受益、谁负担”的基本原则。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内外资不统一的问题,仅仅是我国内外资税制不统一的问题之一。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为了吸引外资,我国在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诸多税种上都对外资企业实行优惠。但在政府的推动下,多数税种都已逐步实现了内外资统一,城建税是我国内外资税制不统一的最后壁垒。

  在逐步摆脱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后,我国经济不断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这是打破这一壁垒,实现统一内外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有利时机。国务院审时度势,果断决策,为我国内外资税制统一画上了句号。

  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统一的脚步始于个人所得税。

  1993年10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发布,这标志着个人所得税法实现内外资统一。而此前,个人所得税分三种情况征收: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适用修订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国居民适用《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本国企业主适用《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1994年以后,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的脚步迈得越来越大。以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不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因此,外资企业不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内外资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2007年,国务院新颁布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暂行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车船拥有方面的税收政策。

  2007年,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个法案被媒体称为“两法合一”,该法的顺利通过,标志着我国告别企业所得税“双轨”时代。

  2009年,国务院发文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实现了房产税内外资的统一的政策。

  刚刚公布的统一城建税内外资税收政策,成为我国内外资税收统一制度恰到好处的休止符。

  经济学家吴敬琏曾指出,“我们今后30年,要建立一个更加规范的市场,也是一个更加成熟的市场。”所谓的法治市场经济,就是要靠制度约束,政府更多地表现为“无为”,让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发挥更大的作用,其核心价值就是公平竞争。

  而这次取消城建税内外资税收差别政策,实现了我国内外资税制的统一,也正是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要求。

  这种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而且,税收优惠给我国税收利益带来的损失也相当可观。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也曾表示,大多数投资者到中国来投资是为了赚钱,如果他们通过有效率的生产和技术合作赢得利润自然是好事,可一旦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主要财富仅得益于盲目的减免税和一系列优惠政策,则中国在引进外资的同时也引进了潜在危险,为此付出的代价也许比实际引进的外资大得多。因此中国在引进外资时不应忽略经济学中的一个原则,即一种双方都受益的交易才是好的交易。

  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在我国投资的外国公司所作的调查结果也显示,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来进行投资,看中的主要不是我国的税收环境,而是我国安定的政治环境、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以及巨大的国内市场等其他有利条件。

  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不仅是税制统一的需要,也是公平竞争的历史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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