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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财政收入55年增长335倍

中国财经报

 

  日前,在“辉煌六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成就展”上,少数民族专题展区格外引人关注。从展览内容上可以看出,在国家财税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民族区域财政状况大幅、持续改善。

  统计数据显示,1994年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为167亿元,2000年增至638亿元,2008年已达4253亿元,有效缓解了制约民族地区发展的资金短缺问题。1953年,民族地区地方财政收入为8亿元,1978年为52亿元,2000年为630亿元,2008年达到2684亿元。55年增长了335倍以上。

  记者在展览会上了解到,60年来,中央政府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分重视,转移支付的力度不断加大。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支持民族地区发展,中央财政从2000年起实行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用于解决这些地区的特殊困难。考虑到民族地区的特殊支出因素,中央财政还对民族地区实行优惠政策,如提高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系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额等。近几年,又先后出台了促进西藏、新疆、宁夏、广西、青海以及云南等边境省、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政策。其中,由财政部、发改委、国家民委联合印发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规定,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要逐年增加。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推出各种优惠政策,支持民族地区经济、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发展,如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对民族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同时,一些民族地区还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相关优惠政策。这些为我国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注入了活力,涌现出一批现代化大型企业。

  为支持民族地区“三农”,财政部等部门还因地制宜制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民族地区特需商品生产、特色农业、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的发展,服务少数民族特殊需要,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

  数据表明,新中国成立60年来,民族地区首次实现GDP年增量突破1000亿元用了45年,突破2000亿元用了10年,突破3000亿元用了两年,突破4000亿元只用了一年。从雪域高原到天山南北,从草原边疆到壮乡瑶寨,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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