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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到中西部等地区毕业生可获1.8万代偿学费

中国财经报

 

  从今年开始,中央部门所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并且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的学生,就可连续3年获得由国家发放的,最高为每年6000元、总额达1.8万元的代偿学费。

  3月18日,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宣布了这一政策。

  据了解,此项新政适用于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

  《暂行办法》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国家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如果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代偿学费采取分年度发放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可获得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分3年代偿完毕。

  财政部、教育部也同时要求,对于在基层工作未满3年,提前离开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该毕业生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因工作正常调动、提拔、或需要换岗而离开就业单位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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