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能源领域的“堰塞湖”
中国财经报 2008-08-05 09:34:21
2008年8月5日 中国财经报
“堰塞湖现象”不仅出现在自然领域,也出现在经济社会领域。近年来,我国能源领域在一次能源向二次能源转换过程中也出现了堰塞湖现象。
2007年,全国燃煤电厂平均供电煤耗为475克/Kwh,平均上网电价为326.74元/Mwh。假定燃煤电厂的行业利润率为10%、燃料成本占供电成本70%,在上网电价不变的条件下,实现价值正常传递的电煤均衡价格为433元/吨;电煤价格高于433将阻碍电力生产附加值的正常传递、堰塞湖开始形成;当电煤价格达到688元/吨时,上网电价仅能补偿燃料成本,煤电转化所需的固定成本以及投资者的正常利润传递停止,附加值全部转化为“堰塞湖”;煤价继续升高,如果持续时间足够长,将导致电力产业链条中断。
在石油工业价值链,堰塞湖发生在原油向成品油转化过程中。2007年以来,国际原油价格一直处在高位运行,由于国内成品油价格倒挂,炼油企业处于“多炼多亏”状态,部分炼油厂更以“检修”为由暂停生产,陷入了与燃煤电厂相同的境遇。
能源堰塞湖本质上属于产业利益在产业链不同环节的“扭曲”分配。当扭曲程度超越了该环节企业整体承受能力时,堰塞湖的危害性将开始发挥作用。造成扭曲的力量既可能来自上游、也可能来自下游,或者由上下游共同造成。
首先,是上游的价格膨胀。目前,原煤、原油等一次能源的价格大幅攀升。在生产条件不变的条件下,一次能源价格上升意味着上游企业在参与下游企业的利润分配。今年一季度煤炭企业与燃煤电厂盈利能力的“一升一降”说明上游价格上涨存在非市场因素,煤炭企业参与了燃煤电厂的利润分配。
其次,是下游的价格停滞。上游的价格膨胀使能源产业链“中间隆起”,如果上游价格变化是理性的,有效的市场机制应该能够保障下游“顺价消隆”,通过下游的调整打通连接上下游的价值通道。如果下游价格长期低于价值,即使不出现上游价格膨胀,也同样会出现“堰塞湖”。
第三,是上下游价格滞涨。也就是同时出现上游价格膨胀与下游价格停滞,这是一种最糟糕的情况。目前我国电力、成品油就面临这种情况。
比照“地震堰塞湖”的化解办法,化解能源堰塞湖也有三条基本途径:
一是“分洪”,包括产业链内部分洪与产业链外部分洪。以电力生产为例,前者的办法四:⑴对电煤价格采取管制措施、限制煤炭价格水平;⑵征收电煤涨价特别收益金用于补偿发电亏损;⑶通过煤电联动提高电能终端销售价格;⑷减少电力生产环节、实施煤电一体化。后者主要通过公共财政补贴政策实现,在保持电能终端销售价格不变的条件下,对发电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或者上调上网电价、给予电网企业财政补贴。
二是“疏浚”,其核心是建立反映资源稀缺性、市场供求关系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目前,我国能源市场的原油价格已与国际接轨、原煤价格已经市场化,但成品油、电能依然执行政府指导价。换句话说,能源堰塞湖的矛盾根源在于一次能源市场化与二次能源计划刚性的矛盾。疏浚的关键在于明确能源价格的功能定位。以电价为例,关键是区分电力产品的商品属性和公共产品属性,区分电力的市场功能和政府公共服务功能,按照市场功能进入电价、公共服务功能由公共财政“买单”的原则重新定位电价功能,将公共服务功能从现行的电价中剥离出来。
三是“转移”,也就是改变能源消费主要依赖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的不利局面,调整能源消费结构,促进能源企业从“高碳能源”向“低碳能源、无碳能源”方向发展。就保障能源安全而言,“转移”的办法、也就是能源结构调整是化解“能源堰塞湖”的根本方法,尽管这一办法目前还受一系列技术条件、经济条件的制约。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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