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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出台

文章来源:2007年12月11日  CCTV

  CCTV.com消息(新闻联播12月11日播出):日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这次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收益将按一定比例上交中央财政。
  《办法》对中央企业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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