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21日
财办[2004]4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的规定,我部决定自即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专用章)。行政许可专用章共4枚,按业务分工,专用章分别标以阿拉伯数字l-4。行政许可专用章(1)由国库司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2)由企业司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3)由金融司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4)由会计司使用。该印章的使用范围是: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式样)
二OO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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