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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承办记帐式国债柜台交易审批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21日


  项目名称:商业银行承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审批
  实施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承办部门:金融市场管理部门

  实施条件:一、记账式国债(以下简称债券)是指由财政部指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商业银行柜台进行交易的记账式国债。二、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可批准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成为柜台交易承办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办理柜台交易业务。 三、申请成为承办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统一、安全、稳定的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三)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的专职人员;(四)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申请前二年债券业务量排名靠前;(五)申请前连续三年为国债承销团成员;(六)申请前二年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无重大违规记录;(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四、申请成为承办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柜台交易的业务方案;(三)负责柜台交易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计划;(四)根据《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拟定的柜台交易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五)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现状和债券柜台交易业务处理系统开发计划;(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五、承办银行省级分行开办柜台交易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核准。承办银行确定开办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后,应将营业网点名单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方案审批

  项目名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方案审批
  实施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资委
  承办部门:金融稳定职能部门

  项目依据: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二、原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
  实施条件实施条件: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二、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三、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推荐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注:经向有关部门了解,原由国家经贸委履行的有关债权转股权审核职责现由国资委履行.) 四、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 五、选择债转股企业的范围和条件 (一)企业范围:1.“七五”、“八五”期间和“九五”前两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贷款(包括外币贷款)建成投产,因缺乏资本金和汇率变动等因素负债过高导致亏损,难以归还贷款本息,通过债权转股权后可转亏为盈的工业企业。2.国家确定的512户重点企业中因改建、扩建致使负债过重,造成亏损或虚盈实亏,通过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可转亏为盈的工业企业。3.被选企业同时应是1995年以前年度向商业银行贷款形成不良债务的工业企业。有些地位重要、困难很大的企业,时限可延至1996、1997、1998年。4.工业企业直接负债方,作为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5.选择个别商贸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企业的试点。(二)被选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1.产品品种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 2.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3.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符合“两则”要求。4.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5.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落实并得到地方政府确认。 六、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一)债权转股权方案;(二)债权转股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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