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为减轻金融危机对焦化企业的冲击,促进我省焦化行业健康发展,省财政厅出台了焦化企业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优惠政策,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省内135户重点焦化企业收购未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煤的矿井产能规模调节系数从2.0调整为1.0,使焦化企业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原负担由每吨72元减少至36元,大大缩减了生产成本,减轻了企业生存压力。为了支持企业后续发展,根据省政府有关2010年省内重点焦化企业继续享受2009年确定的优惠政策的精神,省财政厅将该优惠政策截止日期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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