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04220150092
- 文号
- 财办税[2015]4号
- 发文时间
- 2015年01月08日
- 发文机构
- 税政司
- 主题
- 法规规划
- 体裁
- 通知
- 备注
关于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
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的批复
财办税[2015]4号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关于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请示》(财驻沪监[2014]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115号)的规定,对企业自备电厂按其自发自用电量和规定标准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不缴纳增值税等税收及附加,不应按虚拟扣减增值税等税收及附加后的余额缴纳两项基金。请你办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的基金征收工作,确保足额征缴到位。
此复。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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