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null2026null007
- 文号
- 财监法〔2026〕162 号
- 发文时间
- 2026年07月13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财监法〔2026〕162号)
财政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
当 事 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22层A24
依照《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16号,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基于对你所的有关行政处罚,财政部决定将你所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关事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对你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认定你所存在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或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等严重违法问题。2026年4月,财政部向你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暂停经营业务1年,并处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将你所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列入期限为二年。
依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的从业限制等管理措施外,财政部还将实施下列管理措施:(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三)不予授予财政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依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依照《办法》规定向财政部申请提前移出。
依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有证据证明公示信息不准确,可以要求财政部进行更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年7月13日
|
|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