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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6null155
文号
财监法〔2026〕219 号
发文时间
2026年07月31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行政处罚结果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219号)

  财监法〔2026219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张亚飞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润奥商务中心T2写字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天健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天健所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省会文化艺术中心三馆二期项目实施监盘,并对利息资本化进行复核,未关注到该项目于2023年6月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未识别被审计单位2024年度少计财务费用多计期初未分配利润问题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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