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6null154
- 文号
- 财监法〔2026〕218 号
- 发文时间
- 2026年07月31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行政处罚结果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218号)
财监法〔2026〕218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杨红蕊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润奥商务中心T2写字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天健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天健所在济南市政公用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已抽查到相关事项涉及的凭证,但认可了该公司将收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计入“资本公积”,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存在职业判断错误,未识别被审计单位2024年度多计资本公积等问题。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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