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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6null150
文号
财监法〔2026〕214 号
发文时间
2026年07月31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行政处罚结果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214号)

  财监法〔2026214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汪吉军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文化创意园12号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天职国际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职业判断错误 

  (一)天职国际所在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佰能)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执行研发费用细节测试时,抽取了年末入账、金额超出重要性水平的材料支出样本,分别为342.60万元的催化剂设备、313.15万元的建安施工,但未识别出存在的异常。经查,上述支出均为工程项目相关成本。天职国际所未对上述样本列示内容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就上述支出是否为研发相关支出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认可了北京佰能的会计处理,职业判断错误。 

  (二)天职国际所在北京佰能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执行研发费用细节测试时,抽到了一笔金额为219.03万元的研发材料领用凭证。经查,上述材料支出实际应为工程项目相关成本。天职国际所对该凭证中列示内容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就该笔大额领料是否为研发相关支出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认可了北京佰能的会计处理,职业判断错误。 

  二、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一)天职国际所北京佰能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在执行研发费用穿行测试时,未就研发费用中的材料费用、其他研发费用报销取得穿行测试样本。 

  (二)天职国际所对北京佰能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研发活动控制测试、细节测试未设计充分适当的实质性测试程序,对于审计程序的记录仅是简单勾画程序表格,未进一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北京佰能将与研发活动无关的成本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三)天职国际所北京佰能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研发人工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穿行测试环节,仅取得工资社保计算分摊汇总表,未对计入研发费用的非研发部门人员人工成本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二是控制测试方面,2024年未对研发人工成本归集的控制点执行控制测试;三是实质性测试方面,2023年工资检查表测试程序中,未针对研发费用科目特性制定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对于研发人员认定、人工成本分摊未制定并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四)天职国际所北京佰能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收入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北京佰能采用投入法对环保工程类业务进行收入确认。审计工作底稿中列示了工程项目履约进度,但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履约进度的确认。同时,北京佰能2024年年末存货余额为479.03万元,未见对投入法下存货余额的审计程序及结论。 

  (五)天职国际所北京佰能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营业成本料工费明细表,未见对人工成本及其他费用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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