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6null148
- 文号
- 财监法〔2026〕212 号
- 发文时间
- 2026年07月31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行政处罚结果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212号)
财监法〔2026〕212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凌永平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5020号同心大厦21层210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鹏盛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赛格导航)在2024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未区分存货呆滞、不良情况,均以正常可使用、可销售良品的单位售价作为可变现净值计算基础;赛格导航及其子公司上海赛格车圣导航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末账龄3年以上发出商品未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和发出商品实物状态合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导致2024年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77.14万元。
2024年,赛格导航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未合理匡算销售商品的相关税费,以3%作为销售税金及费用比例。根据2024年度财务报表计算,销售税金及费用比例合计11.64%,与前述3%差异8.64%,导致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6.54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赛格导航2024年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合计583.68万元。鹏盛所在赛格导航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审慎关注赛格导航期末存货状态,未有效执行重新测算程序,未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年7月31日
|
|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