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6null145
- 文号
- 财监法〔2026〕209 号
- 发文时间
- 2026年07月31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行政处罚结果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209号)
财监法〔2026〕209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王凯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普华永道中天)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新城控股)运城盐湖吾悦广场项目5#地块1447套商品房2023年度提前确认收入,该事项导致新城控股2023年度多计收入85672.20万元,多结转成本79402.31万元。普华永道中天在新城控股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对交付通知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条款不一致、且部分商品房未实际交付的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存在职业判断错误。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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