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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6null142
文号
财监法〔2026〕207 号
发文时间
2026年07月31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行政处罚结果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207号)

  财监法〔2026207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甘秀勤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韦伯时代中心C座2306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北京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北京中天恒)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北京中天恒在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年报项目审计中,职业判断错误,未识别多计其他收益、少计提折旧和摊销少计递延收益等会计错报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款第()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第七条第()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第()项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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