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6null139
- 文号
- 财监法〔2026〕202 号
- 发文时间
- 2026年07月31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行政处罚结果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202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刘小琴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国际传播大厦5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天圆全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称设计院)2023年4月联合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以下称城建集团)与北京中关村京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京西建设)签订“中关村(京西)人工智能科技园一期项目MC00-0021-6016、6017地块(施工图设计、EPC、建筑师负责制)工程总承包合同”,并与城建集团签订协议约定了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任划分等情况。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项目完工比例90%,在未承担该项目施工部分主要责任的情况下,设计院2023年确认土建施工的营业收入17423.10万元、结转土建施工的营业成本16827.76万元,导致2023年多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16827.76万元;2024年确认土建施工的营业收入13938.48万元、结转土建施工的营业成本13461.85万元,导致2024年多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13461.85万元。天圆全所在对设计院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职业判断错误,未识别该会计错报。
二、设计院2023年4月联合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以下称国际建设集团)与京西建设签订“中关村(京西)人工智能科技园一期项目MC00-0021-6019、6020地块(施工图设计、EPC、建筑师负责制)工程总承包合同”,并与国际建设集团签订协议约定了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任划分等情况。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项目完工比例90%,在未承担该项目施工部分主要责任的情况下,设计院2023年确认土建施工的营业收入13364.83万元、结转土建施工的营业成本12900.09万元,导致2023年多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12900.09万元;2024年确认土建施工的营业收入17647.39万元、结转土建施工的营业成本17033.43万元,导致2024年多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17033.43万元。天圆全所在对设计院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职业判断错误,未识别该会计错报。
三、设计院2020年6月联合东方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以下称东方诚建设集团)与唐山冀东发展燕东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石灰石预均化堆场、原煤预均化堆场、熟料库顶、联合储库等网架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并与东方诚建设集团签订协议约定了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任划分等情况。2023年12月,该项目取得《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在未承担该项目施工部分主要责任的情况下,设计院2024年5月确认土建施工的营业收入1146.19万元、结转土建施工的营业成本1111.84万元,导致2023年少计营业收入34.35万元,2024年多计营业收入1146.19万元、营业成本1111.84万元。天圆全所在对设计院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职业判断错误,未识别该会计错报。
四、设计院2022年作为乙方受中关村至臻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至臻环保)委托代其采购超滤膜撬装及电气系统设备、超滤膜撬装系统衬塑管道等设备,作为甲方分别与江苏新神环有限公司、无锡市明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达成采购意向并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同名称、同规格型号、同数量的产品运输至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天津铁厂有限公司动力厂供水车间污水处理站厂区内,由生产厂家承担运费、提供质保和售后服务。2022年11月23日,取得至臻环保出具的2份设备验收单,在未承担合同履行主要责任的情况下,设计院2022年确认营业收入1369.19万元、结转营业成本1324.19万元,导致2022年多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1324.19万元;2024年确认营业收入1474.61万元、结转营业成本1468.25万元,导致2024年多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1468.25万元。天圆全所在对设计院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职业判断错误,未识别该会计错报。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第(二)项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暂停执行业务1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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