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6null139
- 文号
- 财监法〔2026〕200 号
- 发文时间
- 2026年07月31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行政处罚结果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200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方健敏
地 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88号信达广场52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中审华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天津民祥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民祥生物)的全资子公司天津民祥药业有限公司2021年通过与山东森俐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购买“不锈钢反应釜”等设备的虚假合同,虚增在建工程4487.61万元,并将进项税额583.39万元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中进行抵扣,导致民祥生物202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虚增在建工程4487.61万元。
中审华所在民祥生物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在建工程监盘程序设计及执行存在重大缺陷,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识别民祥生物合并财务报表存在虚增在建工程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暂停执行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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