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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6null139
文号
财监法〔2026〕197 号
发文时间
2026年07月31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行政处罚结果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197号)

  财监法〔2026197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褚文静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14/216号天津中环产业园有限公司A楼南门二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立信中联所)执业质量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2024年,杭州康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康韵生物公司)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拱墅区矩阵国际中心7处房产装修支出415.23万元,同时通过“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上述房产增值429.98万元。上述事项导致康韵生物公司累计多计“在建工程”、少计“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多计“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415.23万元,累计多计利润总额415.23万元。2024年多计利润总额41.41万元,多计净利润31.06万元。立信中联所对康韵生物公司2024年财务报表审计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识别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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