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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6null139
文号
财监法〔2026〕193 号
发文时间
2026年07月31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行政处罚结果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193号)

 财监法〔2026〕193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14/216号天津中环产业园有限    公司A楼南门二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对你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你所对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宁波工投集团)2022年度、2023年度会计报表重要事项存在不实内容的情况未予指明,连续两年为其出具编制基础一致但合并范围不一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2022年、2023年,你所连续两年对宁波工投集团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每年为其出具两份合并范围不一致、意见类型冲突的审计报告。经检查,同一年度两份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在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应付款、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多项会计科目的账面数据上存在显著差异。 

  二、未保持职业怀疑,存在职业判断错误 

  (一)2024年,宁波工投集团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未按照母公司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导致累计多计投资性房地产93951.97万元、少计累计折旧80938.77万元,多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3381.24元,其中2024年少计累计折旧6656.63万元,多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8.86你所对宁波工投集团202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对上述事项予以充分关注,未将子公司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会计政策予以调整,认可了企业的会计处理。 

  (二)宁波工投集团下属子公司宁波市石化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石化进出口)在不承担货权转移风险的前提下,将货物直接由上游供应商转移给下游客户,未按代销实质确认收入,2024年多计收入17952.06万元。你所对宁波工投集团202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对其下属子公司石化进出口将代销行为按总额法确认收入事项予以充分关注,认可了企业的会计处理。 

  (三)2024年,杭州康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康韵生物公司)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拱墅区矩阵国际中心7处房产装修支出415.23万元,同时通过“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上述房产增值429.98万元。上述事项导致康韵生物公司累计多计“在建工程”、少计“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多计“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415.23万元,累计多计利润总额415.23万元。2024年度多计利润总额41.41万元,多计净利润31.06万元。你所对康韵生物公司2024年财务报表审计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识别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 

  (四)你所对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莆田农商银行2024年财务报表审计时,仅对部分企业借款人的工商信息进行查询,五级分类检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莆田农商银行贷款、贷记卡五级分类不准确的事项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三款、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五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等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所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暂停经营业务6个月 

  3.没收宁波工投集团2022年度-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违法所得65.3万元,并对宁波工投集团2022年度-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处五倍罚款326.5万元 

  4.没收康韵生物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违法所得16万元,并对康韵生物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处一倍罚款16万元 

  5.没收莆田农商银行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违法所得12万元 

  你所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天津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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