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6null128
- 文号
- 财监法〔2026〕21 号
- 发文时间
- 2026年01月30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行政处罚结果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21号)
财监法〔2026〕21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王宇
地 址:南京市玄武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大信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2016年至2018年,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泰通科技)签订的4份物资供货合同已在2016年至2018年分别初验合格,达到付款条件。截至2023年底,上述合同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1,819.25万元,账龄5年以上。
检查发现,2023年泰通科技根据客户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承诺书》,将上述应收账款从账龄组合调整至单项认定,预期信用损失率从年初70%变更为年末10%,冲回坏账准备1,091.55万元。
2023年,泰通科技在客户信用风险未发生显著变化情况下,应当沿用账龄组合,按5年以上的预期信用损失率100%计提坏账准备计算,应补提坏账准备545.77万元。补提坏账准备后,泰通科技净利润将由250.97万元变为-1,140.75万元。
此外,根据2023年度财务报表附注,泰通科技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判断标准为:“本公司对应收款项进行单项认定并计提坏账准备,本公司单项计提的判断标准为:对账龄超过3或5年以上、发生诉讼、客户已破产、财务发生重大困难等的应收款项单项认定,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泰通科技上述应收账款单项计提标准与政策披露不符。
针对上述事项,泰通科技项目组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即对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所未对上述事项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性作出全面评估,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识别泰通科技少计提坏账准备导致虚增净利润的重大错报。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三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二)(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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