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6null126
- 文号
- 财监法〔2026〕19 号
- 发文时间
- 2026年01月30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行政处罚结果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19号)
财监法〔2026〕19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凤汇大道35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2016年至2018年,你公司签订的4份物资供货合同已在2016年至2018年分别初验合格,达到付款条件。截至2023年底,上述合同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1,819.25万元,账龄5年以上。
检查发现,2023年你公司根据客户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承诺书》,将上述应收账款从账龄组合调整至单项认定,预期信用损失率从年初70%变更为年末10%,冲回坏账准备1,091.55万元。
2023年,你公司在客户信用风险未发生显著变化情况下,应当沿用账龄组合,按5年以上的预期信用损失率100%计提坏账准备计算,应补提坏账准备545.77万元。补提坏账准备后,你公司净利润将由250.97万元变为-1,140.75万元。
此外,根据2023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你公司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判断标准为:“本公司对应收款项进行单项认定并计提坏账准备,本公司单项计提的判断标准为:对账龄超过3或5年以上、发生诉讼、客户已破产、财务发生重大困难等的应收款项单项认定,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你公司上述应收账款单项计提标准与政策披露不符。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三)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八条等相关规定。
依据201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江苏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江苏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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