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6null125
- 文号
- 财监法〔2026〕18 号
- 发文时间
- 2026年01月30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行政处罚结果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18号)
财监法〔2026〕18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唐成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立信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立信所在上海思尔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思尔芯)审计项目中,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识别收入确认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1.思尔芯2020年度提前确认与深圳市紫光同创电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紫光同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销售收入,导致当年多计营业收入632.08万元、多计利润总额632.08万元。
立信所对于产品验收单时间早于光盘刻录时间、合同约定软件版本与实际交付版本不一致、产品成本结转为零、该笔交易未按照《佣金管理制度》计提佣金等异常事项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发现上述重大会计差错。
2.思尔芯2020年度提前确认与超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超越科技)交易的销售收入,导致当年多计营业收入235.65万元、营业成本92.32万元,多计利润总额143.33万元。
立信所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已知2021年2月超越科技将产品主体部分退回给思尔芯,但未对异常事项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发现上述重大会计差错。
3.思尔芯2020年度根据名义客户上海埃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埃瓦智能)确认的产品验收单,提前确认该笔交易的销售收入,导致当年多计营业收入273.20万元、营业成本125.24万元,多计利润总额147.96万元。
立信所取得的资料显示货物需发运至终端客户验收,且埃瓦智能与思尔芯存在关联关系,但未对异常事项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发现上述重大会计差错。
4.思尔芯2020年度根据名义客户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确认的产品验收单,提前确认该笔交易的销售收入,导致当年多计营业收入121.23万元、营业成本25.87万元,多计利润总额95.36万元。
立信所已获取并检查了上述交易的销售合同,应当知晓产品需最终用户进行检测验收,但未对异常事项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认可了企业的会计处理,未发现上述重大会计差错。
5.思尔芯2020年度提前确认与成都焱之阳科技有限公司交易的销售收入,导致当年多计营业收入180.09万元、营业成本29.39万元,多计利润总额150.7万元。
立信所未识别到产品烧录MAC地址是控制权转移的必要条件,未检查产品标识卡及相关MAC地址采购和申请时间,未对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未发现上述重大会计差错。
6.思尔芯2020年度提前确认与牛芯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交易的销售收入,导致当年多计营业收入61.06万元、营业成本23.98万元,多计利润总额37.08万元。
立信所未识别到产品烧录MAC地址是控制权转移的必要条件,未获取产品MAC地址、产品标识卡等重要审计证据,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发现上述重大会计差错。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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