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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6null125
文号
财监法〔2026〕18 号
发文时间
2026年01月30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行政处罚结果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18号)

                                        监法202618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 

  当 事 人:唐成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立信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立信所在上海思尔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思尔芯)审计项目中,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识别收入确认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1.思尔芯2020年度提前确认与深圳市紫光同创电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紫光同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销售收入,导致当年多计营业收入632.08万元、多计利润总额632.08万元。 

  立信所对于产品验收单时间早于光盘刻录时间、合同约定软件版本与实际交付版本不一致、产品成本结转为零、该笔交易未按照《佣金管理制度》计提佣金等异常事项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发现上述重大会计差错。 

  2.思尔芯2020年度提前确认与超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超越科技)交易的销售收入,导致当年多计营业收入235.65万元、营业成本92.32万元,多计利润总额143.33万元。 

  立信所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已知2021年2月超越科技将产品主体部分退回给思尔芯,但未对异常事项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发现上述重大会计差错。 

  3.思尔芯2020年度根据名义客户上海埃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埃瓦智能)确认的产品验收单,提前确认该笔交易的销售收入,导致当年多计营业收入273.20万元、营业成本125.24万元,多计利润总额147.96万元。 

  立信所取得的资料显示货物需发运至终端客户验收,且埃瓦智能与思尔芯存在关联关系但未对异常事项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发现上述重大会计差错。 

  4.思尔芯2020年度根据名义客户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确认的产品验收单,提前确认该笔交易的销售收入,导致当年多计营业收入121.23万元、营业成本25.87万元,多计利润总额95.36万元。 

  立信所已获取并检查了上述交易的销售合同,应当知晓产品需最终用户进行检测验收,但未对异常事项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认可了企业的会计处理,未发现上述重大会计差错。 

  5.思尔芯2020年度提前确认与成都焱之阳科技有限公司交易的销售收入,导致当年多计营业收入180.09万元、营业成本29.39万元,多计利润总额150.7万元。 

  立信所未识别到产品烧录MAC地址是控制权转移的必要条件,未检查产品标识卡及相关MAC地址采购和申请时间,未对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未发现上述重大会计差错。 

  6.思尔芯2020年度提前确认与牛芯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交易的销售收入,导致当年多计营业收入61.06万元、营业成本23.98万元,多计利润总额37.08万元。 

  立信所未识别到产品烧录MAC地址是控制权转移的必要条件,未获取产品MAC地址、产品标识卡等重要审计证据,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发现上述重大会计差错。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关联方》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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