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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5null117
文号
财监法〔2025〕358 号
发文时间
2025年12月30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行政处罚结果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358号)

  财监2025358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 

  当 事 人:唐赓 

  地    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3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祥浩(广西)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祥浩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祥浩所对广西三鹤茶业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广西三鹤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广西三鹤)由广西供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梧州茶厂有限公司(以下称梧州茶厂)共同出资设立,广西三鹤与梧州茶厂为同一法定代表人,2家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统一由梧州茶厂组织开展,人员、资产实行一体化管理。广西三鹤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无法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对资产状况、生产成本归集、应付职工薪酬、营业收入等进行准确核算。 

  祥浩所在对广西三鹤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无法通过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核实固定资产、存货、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财务报表项目的余额或发生额的准确性,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该所发表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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