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null117
- 文号
- 财监法〔2025〕358 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12月30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行政处罚结果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358号)
财监法〔2025〕358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唐赓
地 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32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祥浩(广西)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祥浩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祥浩所对广西三鹤茶业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广西三鹤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广西三鹤)由广西供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梧州茶厂有限公司(以下称梧州茶厂)共同出资设立,广西三鹤与梧州茶厂为同一法定代表人,2家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统一由梧州茶厂组织开展,人员、资产实行一体化管理。广西三鹤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无法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对资产状况、生产成本归集、应付职工薪酬、营业收入等进行准确核算。
祥浩所在对广西三鹤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无法通过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核实固定资产、存货、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财务报表项目的余额或发生额的准确性,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该所发表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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