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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5null118
文号
财监法〔2025〕357 号
发文时间
2025年12月30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行政处罚结果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357号)

  财监2025357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 

  当 事 人:朱石泉 

  地    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3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祥浩(广西)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祥浩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对广西三鹤茶业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广西三鹤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广西三鹤)由广西供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梧州茶厂有限公司(以下称梧州茶厂)共同出资设立,广西三鹤与梧州茶厂为同一法定代表人,2家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统一由梧州茶厂组织开展,人员、资产实行一体化管理。广西三鹤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无法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对资产状况、生产成本归集、应付职工薪酬、营业收入等进行准确核算。 

  祥浩所在对广西三鹤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无法通过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核实固定资产、存货、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财务报表项目的余额或发生额的准确性,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该所发表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二、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为广西大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且未识别企业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 

  (一)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广西大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广西大泽)2023年度财务报表列示“管理费用本期金额4,628,440.16元、上期金额3,831,990.04元,营业外支出本期金额829,116.09元、上期金额1,572,296.29元,应交税费期末余额943,478.89元、期初余额3,729,954.31元”。祥浩所在对广西大泽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对上述科目执行审计程序。截至现场检查结束日,该所未提供上述科目的审计底稿。 

  2.广西大泽2023年度财务报表列示“应收账款期末余额29,433,312.57元、应付账款期末余额29,616,858.47元、预付款项期末余额3,736,377.23元、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627,013.08元”。祥浩所在对广西大泽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对上述往来款项仅执行函证程序,未执行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截至现场检查结束日,该所未提供上述科目除函证外的审计底稿。 

  3.祥浩所20235月出具广西大泽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后,广西大泽在未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的情况下,暂估工程成本29,970,000元,调整2022年相关科目金额,并按照调整后的企业财务报表进行纳税申报。该所在对广西大泽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审计底稿记录广西大泽2023年度期初重大会计差错更正29,970,000元,但未对该期初重大会计差错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4.广西大泽截至20231231日固定资产原值1,284,391.30元、累计折旧466,155.89元、净值818,235.41元;无形资产原值30,000,000元、累计摊销1,263,297.88元、净值28,736,702.12元。祥浩所在对广西大泽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进行测算;未编制对固定资产执行监盘程序的审计底稿,未记录固定资产监盘人员、时间,仅有固定资产照片,无法证明项目组实施了现场监盘程序。 

  (二)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识别企业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 

  1.北京中宇泰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宇泰诺资产评估公司)20237月为广西大泽股东购买基于太阳能和污泥的综合能源发电系统、一种具有风力发电功能的可移动红绿灯等2项实用新型专利。广西大泽202391日出具《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预测上述2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收益为“20239-12月收益2050万元;2024年收益8200万元;2025年收益9400万元;2026年收益9100万元;2027年收益8700万元;2028年收益8200万元”。中宇泰诺资产评估公司根据以上收益预测,采用收益法评估上述2项实用新型专利市场价值共计30,000,000元。广西大泽基于上述评估结论,于2023913日分别增加无形资产和实收资本30,000,000元,占2023年末无形资产账面原值、实收资本的100%。经查,截至检查日广西大泽未对上述2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具体生产安排,未产生相关收益,该公司出具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中对未来收益的预测无明确证据支持,预测金额不合理,评估结论不应作为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基础,2023年末多计无形资产账面原值和实收资本29,977,000元。 

  祥浩所在对广西大泽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仅检查了上述项实用新型专利的产权证书、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企业出资相关证明文件,未对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执行利用管理层的专家的审计程序,未评价管理层的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未了解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未评价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用作相关认定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该所对项实用新型专利的评估结论明显不合理的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进一步设计实施审计程序以验证相关资产价值的合理性,未关注位股东取得相关实用新型专利付出对价情况并与评估结论进行比对核实,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2.根据广西大泽的收入确认政策及与项目单位双方确认的工程过程结算表,截至2023年末该公司累计应确认收入184,774,946.99元,账面实际确认收入173,385,037.61元,未及时确认收入11,389,909.38元,其中20225,646,980.68元、20235,742,928.70元。 

  祥浩所在对广西大泽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审计档案仅见企业项目进度收入台账和成本台账、部分项目的收入合同及工程费用结算表等被审计企业的资料,该所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科目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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