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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5null118
文号
财监法〔2025〕354 号
发文时间
2025年12月30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行政处罚结果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354 号)

  财监2025354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 

  当 事 人:赵志强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05号怀特商业广场A10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中审众环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未识别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1.未识别被审计单位将不实际控制的公司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错报。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井矿集团)将不实际控制的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行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瑞泰正行)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导致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多计资产155,060元,多计负债133,918.42元,多计净资产21,141.58万元。 

  中审众环所在对井矿集团2023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程序时,未获取瑞泰正行相关协议,未确认合并是否恰当,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未识别井矿集团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错报,未对合并范围错报提出调整意见。 

  2.未识别按成本法核算的3家公司不符合列报要求的重大错报。井矿集团2023年度将已移交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管理的瑞泰正行等3家公司,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和列报,导致集团单体财务报表多计资产73,373.70元,合并财务报表多计资产59,596.01元。 

  中审众环所在对井矿集团2023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程序时,未关注瑞泰正行3家公司的股东权益已转移且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存在重大差异,未识别该项错报,未提出审计调整意见。 

  3.未识别借款130,000调整至资本公积列报重大错报。井矿集团将统借统还的部分借款本金调整至资本公积列报,导致合并及单体财务报表多计资本公积130,000元,少计其他应付款130,000元。 

  中审众环所在对井矿集团2023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程序时,未关注井矿集团将130,000元借款作为资本公积列报是否恰当,未识别该项错报,未提出审计调整建议。 

  4.未识别将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用20,000计入其他应收款重大错报。井矿集团将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用计入资产,导致合并层面多计资产20,000元。 

  中审众环所在对井矿集团2023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程序时,未关注20,000元参保费的款项性质,未识别该项错报,未提出审计调整建议。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二)(三)项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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