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null118
- 文号
- 财监法〔2025〕353 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12月30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行政处罚结果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353号)
财监法〔2025〕353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中纬西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将不实际控制的公司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你公司2023年度将不实际控制的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行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瑞泰正行)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导致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多计资产155,060万元,多计负债133,918.42万元,多计净资产21,141.58万元。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错误
你公司2023年度将已由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管理的瑞泰正行等3家公司,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和列报,导致集团单体财务报表多计资产73,373.70万元,合并财务报表多计资产59,596.01万元。
三、资本公积列报错误
你公司无依据将“统借统还—借款—本金”科目部分余额调整至资本公积列报,导致合并及单体财务报表多计资本公积130,000万元,少计其他应付款130,000万元。
四、将企业应负担已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用计入资产
你公司将企业应负担已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用计入资产,导致合并层面多计资产20,000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五条、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依据201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河北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河北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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