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null118
- 文号
- 财监法〔2025〕351 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12月30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行政处罚结果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351号)
财监法〔2025〕351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何诚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315号云投财富商业广场B2幢20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信永中和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2019年,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工银资产)和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农银资产)分别向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云投集团)的子公司云南省铁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云南铁投)增资100,000万元,增资协议约定了固定投资收益率和优先分配权,未足额分配部分将累计至下一年度,投资期满后,需由云投集团或其指定第三方受让工银资产和农银资产所持的云南铁投股权,该增资款实为借款。2023年末,工银资产仍持有增资款70,000万元,云南铁投应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但实际计入实收资本。2023年,云南铁投支付上述投资分红10,036.39万元,该分红款实为借款利息。由于该业务会计核算存在重大差错,导致云投集团2023年合并报表少计其他流动负债70,000万元,多计少数股东权益70,000万元,少计财务费用10,036.39万元,多计税前利润10,036.39万元。
在云投集团2023年年报审计中,信永中和所对上述重大错报,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职业判断错误。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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