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null118
- 文号
- 财监法〔2025〕350 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12月30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行政处罚结果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350号)
财监法〔2025〕350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285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2019年,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工银资产)和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农银资产)分别向你公司的子公司云南省铁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云南铁投)增资100,000万元,增资协议约定了固定投资收益率和优先分配权,未足额分配部分将累计至下一年度,投资期满后,需由你公司或指定第三方受让工银资产和农银资产所持的云南铁投股权,该增资款实为借款。2023年末,工银资产仍持有增资款70,000万元,云南铁投应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但实际计入实收资本。2023年,云南铁投支付投资分红10,036.39万元,该分红款实为借款利息。由于该业务会计核算存在重大差错,导致你公司2023年合并报表少计其他流动负债70,000万元,多计少数股东权益70,000万元,少计财务费用10,036.39万元,多计税前利润10,036.39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
依据201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云南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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