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null118
- 文号
- 财监法〔2025〕346 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12月30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行政处罚结果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346号)
财监法〔2025〕346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华天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1000号6号楼255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宁波市会展旅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宁波会展)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以总额法代替净额法核算包销机票业务收入,多计收入及成本
宁波会展有关长龙航空、桂林航空机票包销业务中,宁波会展履行的不是机票的采购与销售职责,也未拥有机票定价权,对机票不具有控制权,在该业务中宁波会展为代理人,不属于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宁波会展采用总额法确认上述业务收入,导致2023年度多计营业收入4.49亿元、营业成本4.49亿元。
二、以总额法代替净额法核算机票虚拟账户充值业务收入, 多计收入及成本
宁波会展开展“东航汇”充值业务,只负责垫付资金及对充值账户的监管,在该业务中宁波会展为代理人,不属于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宁波会展采用总额法确认上述业务收入,导致2023年度多计营业收入4,443.40万元、营业成本4,443.40万元。
三、将代收代付款项确认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多计收入及成本
宁波会展将海丝之路项目和雪窦山项目代收代付款项确认为自身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2023年度多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412.74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宁波会展的单位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201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宁波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宁波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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