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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5null123
文号
财监法〔2025〕21 号
发文时间
2025年01月23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行政处罚结果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21号)

                                        监法202521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 

  当 事 人:严波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对深圳文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称深圳文本)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深圳市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景鹏建设)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665,222,853.81元,虚增比例为143.00%;虚增营业成本652,852,938.29元,虚增比例为161.96%;虚增管理费用6,779,833.36元,虚增比例为46.04%;虚减研发费用15,070,965.83元,虚减比例为100.00%;虚增所得税费用3,017,030.88元,虚增比例为93.83%;虚增净利润16,475,821.37元,虚增比例为80.46%;虚增应收账款130,015,708.83元,虚增比例为408.32%;虚减预付账款665,639,518.68元,虚减比例为95.51%;虚减其他应收款567,695,191.80元,虚减比例为88.39%;虚增存货135,403,351.90元,虚增比例为447.92%;虚增固定资产8,516,768.56元,虚增比例为519.22%;虚减应付账款296,538,653.18元,虚减比例为77.74%;虚减合同负债386,000,140.90元,虚减比例为100.00%;虚增应交税费8,726,999.47元,虚增比例为156.31%;虚减其他应付款368,411,491.10元,虚减比例为98.24%。深圳文本在景鹏建设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你将个人证件、材料等交予深圳文本且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深圳文本以你的名义执行业务、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负有责任,相关行为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等规定。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报告、相关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听证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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